8月24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出台《浙江省平台企业竞争合规指引》(下称《指引》)。其中以“竞争合规风险识别”一章为《指引》的核心章节,涉及大数据杀熟、强制收集用户信息、平台“二选一”等多项平台企业风险行为。
为预防和降低竞争合规风险,《指引》鼓励平台企业设置专门的竞争合规管理机构,推进竞争合规管理的数字化改革。
大数据杀熟、低价抢占市场均为高风险敏感行为
为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引导平台企业加强竞争合规,浙江省市场监管局依据《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浙江省平台企业竞争合规指引》。
据悉,《指引》共有三十条规定,分为总则、竞争合规承诺与合规管理、竞争合规风险识别、竞争合规运行、竞争合规保障、附则等六章,仅对平台企业竞争合规作出的一般性指引,不具有强制性。
其中,“竞争合规风险识别”一章堪称《指引》“重头戏”,涉及多项涉及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平台企业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风险提示部分,《指引》首先列举具有鲜明平台企业特性的竞争违法行为。比如,利用平台收集并且交换价格、销量、成本、客户等敏感信息;怂恿或者通过提供技术支持等方式帮助平台用户搬运其他平台数据、音视频内容。
又如,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编造用户评价、删除不利评价、流量造假、虚假增加访问量、伪造物流单据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
还有,在提供网络服务、网上购物等经营活动中,为招揽广告客户、提高网站知名度及提高登录者的点击率等商业目的,附带性地提供超出法律规定限度的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行为。
此外,《指引》进一步点出具有平台企业特性的高风险敏感行为,大数据杀熟、平台“二选一”、恶意低价抢占市场、强制收集非必要用户数据等做法均被纳入其中。
比如,平台企业利用资本、流量、数据等优势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排挤竞争对手抢占市场。又如,平台企业通过屏蔽店铺、搜索降权、流量限制、技术障碍、扣取保证金等惩罚性措施实施限定交易,要求平台内经营者在商品价格、数量等方面向其提供优于其他竞争性平台的交易条件。
高风险敏感行为还包括,平台企业强制收集非必要用户信息或者附加与交易标的无关的交易条件、服务项目;平台基于大数据和算法,根据交易相对人的支付能力、消费偏好、使用习惯等,实行差异性交易价格或者其他交易条件等等。
不仅如此,平台企业在规则、算法、技术、流量分配等方面设置不合理的限制和障碍,使交易相对人难以开展交易;以及控制必需设施,拒绝与交易相对人以合理条件进行交易的做法,同样属于高风险敏感行为。
反垄断执法高度关注初创企业并购交易
垄断风险方面,《指引》提示平台企业不得与其他经营者达成、实施或者组织平台内经营者达成、实施垄断协议。垄断协议不但包括书面、口头等形式的协议、决定,还包括是虽未明确订立协议或者决定,但通过数据、算法、平台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实质上存在协调一致的行为。
另外,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企业不得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在认定平台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平台企业销售额、活跃用户数、点击量、使用时长、市场准入、技术壁垒、用户多栖性、用户转换成本、用户习惯,乃至平台企业的知识产权以及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等等因素,都将纳入考量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平台企业因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而达成垄断协议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仍应承担法律责任。
经营者集中方面,达到申报标准的应当依法事先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涉及协议控制(VIE)架构的经营者集中,亦属于反垄断审查范围。
《指引》特别提到,平台企业收购初创企业或者新兴平台,即使未达到申报标准,但如果有事实和证据显示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反垄断执法机构将会高度关注,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全球主要司法辖区都在加强监管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行为,并逐步呈现出监管常态化与执法严厉化的趋势。
《指引》还提醒平台企业积极了解有投资和贸易往来的国家或地区的反垄断法规定,并随时配合更新企业反垄断合规制度。另外,在特定国家或地区习惯使用的商业行为模式,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并不一定合法。
为有效预防和降低竞争合规风险,《指引》鼓励大型平台企业设置专门的竞争合规管理机构。尚不具备条件设立专门竞争合规管理机构的平台企业,由法务、风险防控等部门履行竞争合规管理职责,配备专职的竞争合规专员。
随着数字经济不断发展,《指引》提及,平台企业应推进竞争合规管理的数字化改革,通过数字化优化管理流程,记录和保存相关信息。竞争执法机构也可以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技术,加强对平台企业竞争合规风险的实时监控和研判分析。